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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丨以案说纪 共学条例④
2024-07-12
集团系统内某单位领导干部樊某,中共党员。其为了完成单位经营目标,在未经班子会研究的情况下违规决策,与其他企业进行虚假交易,最终给单位造成上百万元的经济损失,违反了工作纪律;帮助他人逃税,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2024年6月,樊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樊某身为党员干部,不正确履行职责,纪法意识淡薄,急功近利,存在侥幸心理,未能时刻牢记一名共产党员的身份和公职人员的职责,最终底线失守、破纪破法。
党的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汲取教训,牢记职责使命,强化自我管理,严格遵守党的工作纪律,增强纪法敬畏,树牢正确政绩观,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始终做到守底线、讲原则、重操守。各单位党组织应规范权力运行,压缩权力任性空间,堵住制度漏洞,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为违反工作纪律的兜底条款,该条款是用来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具体条款中尚未列举、又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行为,体现了我们党制定党内法规的预见性和前瞻性,使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内容更加严密。本案中,樊某在工作中存在失职问题,不正确履行职责,且造成了损失和不良影响,故可适用于第一百四十九条对其进行处理。)
丨责任编辑:王素丽丨
丨责任校对:余东阳丨
丨审 核:李国枝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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