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党纪学习教育|以案说纪 共学条例②

2024-05-14

【编者按】案例是最好的清醒剂,也是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的有力抓手。为增强党纪学习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推动集团系统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集团党委党纪学习教育工作专班将结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点选取近年来集团系统内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制作《以案说纪 共学条例》原创栏目,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引导集团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职工以案为鉴、以案明纪,对标党规党纪找差距,自觉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典型案例】
1.集团系统内某单位原班子成员赵某,中共党员。2019年11月,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100ml。赵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1000元。2021年6月,给予赵某开除党籍处分。
2.集团系统内某单位班子成员李某,中共党员。利用职务便利条件,侵吞公款,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2019年2月,给予李某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以案说纪】
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员干部必须带头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内决不允许有违法犯罪分子的存在,决不允许党员带着党籍“蹲监狱”。因此,对于违法犯罪党员的处分,遵循“先处后移”原则,即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案例中,赵某身为党员干部,明知酒驾醉驾违纪违法,却无视纪法、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因小失大,给本人和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带头遵纪守法,维护党员形象。
李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对纪律和法律毫无敬畏,“任性”地将权力当作以权谋私、巧取豪夺、中饱私囊的工具,违反党的纪律,触犯国家法律。集团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此案例为警醒,自觉加强党纪国法学习教育,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牢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集团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管钱、管人等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的监管,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晒在阳光下”,让党的纪律成为保护干部的“护身符”。
【共学条例】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供稿:集团纪委


丨责任编辑:王素丽

丨责任校对:余东阳丨

丨审    核:李国枝丨